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9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9121號債權人午○○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壬○○、○○、己○○、子○○○○○○、○○、乙○○、丙○○、丑○○、辰○○、辛○○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請求債務人辛○○給付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辛○○已於民國97年11月22日死亡,有債權人所提出之債務人之最近戶籍謄本附卷可資查稽,故債權人以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對象,自屬法定訴訟成立要件欠缺無從補正,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3款規定,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書記官張勝超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