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上訴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99號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家山選任辯護人李韋辰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家山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家山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依原審判決引用各項證據,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等罪嫌疑重大(且所涉殺人罪部分,亦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在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及所犯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若不予羈押,逃亡可能性甚高,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應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2年8月31日裁定羈押。因羈押期間即將屆至,經本院於同年11月20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12年11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林碧玲法官張健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