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2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星蘭 (原名 葉星瑜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柒仟零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附表利息: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382115元│自95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9.99%│││││││││││││├──┼────────┼──────────┼──────┼───────┤│002│新臺幣194983元│自95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0%│││││││││││││└──┴────────┴──────────┴──────┴───────┘違約金:
┌──┬────────┬──────────┬──────┬───────┐│本金│請求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382115元│自95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付違約金│├──┼────────┼──────────┼──────┼───────┤│002│新臺幣194983元│自95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付違約金│└──┴────────┴──────────┴──────┴───────┘附件:
一、相對人於93年9月24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4萬元整,約定於100年9月29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1月23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相對人於93年9月18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萬元整,約定於98年9月20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0%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1月1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