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8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8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4849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向勃睿 被告 范郁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零玖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6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102年11月30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帳務編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持原告發行之信用卡至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於自動提款機預借現金或為其他信用卡消費行為。被告並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金額。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各筆帳款於起息日應適用之差別循環信用利率(最高年息15%)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被告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除依約計付循環信用利息外,並同意原告得依本約定條款收取逾期滯納金(即違約金)。當期繳款延滯時,違約金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500元;但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三期。又被告如連續兩期未依約給付最低應繳金額時,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惟被告持卡消費後,自109年11月27日即未依約如期繳款,迄今尚有9萬6,320元,及其中8萬7,649元自110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29%計算之利息(9萬6,320元中含本金、自起息日前已結算未受償利息7,471元、費用及違約金1,200元)。
㈡、被告於109年3月18日向原告申請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帳務編號:0000000000000000),被告於核准之借款額度範圍内,以傳真或其他約定方式,向原告申請動用借得48萬元,還款期數為48期,約定利率為年息11.99%,每月應還款之月付金為1萬2,638元。當期繳款延滯時,達約金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500元;但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三期。惟被告自110年1月5日即未再依約如期繳款,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有44萬4,635元及其中41萬5,027元自110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99%計算之利息尚未清償(44萬4,635元中含本金、自起息日前已結算未受償利息2萬8,408元、違約金1,200元)。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花旗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帳務查詢、信用卡月結單、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月付金試算表、信用貸款帳務查詢、信用貸款月結單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67頁),核屬相符,且被告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參酌,是依上開證據,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編號產品請求金額(新臺幣)計息本金(新臺幣)年利率利息請求期間(民國)1信用卡96,320元87,649元13.29%自110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2信用貸款444,635元415,027元11.99%自110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合計540,955元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原告已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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