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限制住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690號聲請人即被告 翟中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9651號),聲請撤銷限制住居,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翟中華之限制住居處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翟中華(下稱被告)因謀生需離限制住居之處所,爰聲請撤銷限制住居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等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其有勾串證人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具有羈押之原因;惟考量本案犯罪情節及訴訟進度,認無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等規定,於民國107年5月16日逕命以新臺幣2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在高雄市○○區○○路0段000○
0號處所,且禁止與本案相關證人或及家屬進行任何直接或間接之接觸。茲被告就其中限制住居處分聲請撤銷,經詢問檢察官表示意見後,本院認依目前訴訟進度,已無限制住居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鳳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書記官莊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