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稅簡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稅簡字第9號原告 趙俊傑 上列原告與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間贈與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等下列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2款「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規定,原告起訴狀被告人欄關於被告機關代表人及其住所未填寫(例如:代表人 洪吉山 、住所高雄市○○區○○○街○○○號),應予補正。
二、次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三、複按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規定,原告起訴狀未附具原處分書(即106年度財高國稅法違字第1Z000000000號),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應提出原處分書1份到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