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2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倩 如被告 石恩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石恩瑜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8日當庭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