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強制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0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有德上列被告因強制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88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有德犯強制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黃有德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 鄭靜枕 因細故發生爭執,不思合法途徑處理,竟以強暴方式妨害告訴人鄭靜枕行使權利,所為甚有不是,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其資力、職業及社會地位等節,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書記官盧姝伶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