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1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俊慶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111號、100年度毒偵字第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之毒品(如附表二所示)部分,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俊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緝字第80號、第81號、第82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4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海洛因、愷他命、安非他命,經鑑定結果,係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等物(詳聲請書後附扣押物品清單),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係違禁物,不得持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書載為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附表一所示之物,係屬毒品之情,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報告書1紙(見該署100年度毒偵字第465號卷第36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鑑驗鑑定書2紙(見該署100年度毒偵字第1428號卷第15、16頁)在卷足憑。是聲請人聲請就扣案如附表一所示毒品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按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此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所明定。惟所謂沒入,係指依行政程序規定而為,與沒收迥然有間,除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四級毒品者,尚得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沒收外,倘係單純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僅就持有數量之純質淨重高達20公克以上者,方設有刑罰規定,否則僅係行政處罰,故持有第三級毒品若未達上述數量者,尚無刑罰規定,即無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單獨宣告沒收之可能(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之附表二所示毒品愷他命,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一包重3.7472公克(聲請書載為3.3742公克)、一包重2.2710分克等情,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0年4月7日鑑定書1紙在卷(見該署100年度毒偵字第465號卷第35頁),固堪認定。然依偵查卷內資料,尚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四級毒品等罪嫌。且前開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純質淨重合計未達20公克。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就上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尚無理由,此部分應予駁回。
四、另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12月9日函載:「
一、有關100年度毒偵字第916號案件部分,該署待卷返還後另以聲請書聲請沒收。二、有關100年毒偵緝字第80號、81號、82號部分乃為原聲請書贅述。三、有關100年度毒偵字第465號案件愷他命部分,請依法處理。」等語。本院尚不得就該署100年度毒偵字第916號案件裁定,自應將此部分送還該署另行處理。而有關該署100年度毒偵字第465號案件中,關於愷他命部分,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如前三之部分所述,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朱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書記官鄭翔元附表一:
┌─┬───┬─────┬─────┬─────────┐│等│毒品│驗餘淨重│扣案案號│送驗結果││級││(公克)││(檢驗鑑定書)│├─┼───┼─────┼─────┼─────────┤│1│海洛因│(1)0.892│100年度毒│檢出海洛因│││共6包│(2)0.096│偵1428號│(高雄市立凱旋醫院││││(3)0.026││藥物成品鑑驗鑑定書││││(4)0.031││ 高市凱 醫驗字第1730││││(5)0.035││7號)││││(6)0.027││││││合計1.017│││├─┼───┼─────┼─────┼─────────┤│2│安非他│(1)0.535│同上│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命6包│(2)2.342││(高雄市立凱旋醫院││││(3)0.573││藥物成品鑑驗鑑定書││││(4)0.127││高市凱醫驗字第1730││││(5)0.143││6號)││││(6)0.125││││││合計3.845│││├─┼───┼─────┼─────┼─────────┤│2│安非他│合計│100年度毒│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命12包│13.0097│偵字第465│(行政院衛生署食品││││(含16個塑│號│藥物管理局檢驗報告││││膠袋)││書100.4.25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附表二:
┌─┬───┬─────┬─────┬─────────┐│等│毒品│驗餘淨重│扣案案號│送驗結果││級││(公克)││(檢驗鑑定書)│├─┼───┼─────┼─────┼─────────┤│3│愷他命│(1)3.7472│100年度毒│檢出愷他命│││2包│(2)2.2710│偵字465號│(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0年4月7日││││││鑑定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