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桃交簡字第1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桃交簡字第1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桃交簡字第134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松村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及附件被告欄內關於「(民國00年
0月00日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民國104年5月22日所為判決被告欄及附件被告欄內關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就被告吳松村之出生月份1月均誤載為4月,為顯然之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均予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靜瑜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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