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4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4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婚字第466號原告 莊程淯 被告 徐滕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准與被告離婚。惟查兩造已於民國104年
5月26日登記兩願離婚,此有兩造之戶籍資料在卷為憑,兩造已無婚姻關係存在,原告自無從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從而,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袁雪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第2審裁判費),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書記官黃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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