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302號原告 洪祖祺 被告天成醫療社團法人 天晟 醫院法定代理人 林世惟 被告 姜禮鴻
陳婕綾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審醫簡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蔡榮澤法官呂如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