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68號聲請人 陳宏如 代理人 蔡敬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書記官許哲萍附件:
㈠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人資料信用報告書
(應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名冊)「正本」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正本」。
㈡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聲請人目前有無工作?若有,請提出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
單位開立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目前如無工作,是否有其他收入?(如:打零工或租金收益),並提出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於聲請前兩年必要支出欄記載房租支出每月7,000元,
請說明戶籍地「臺南市○區○○街○○號10樓之2」房屋為何人所有?目前居住在戶籍地或租屋處?是否與其他家屬或親友共同居住(如有,請載明稱謂及人數)?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為何未居住戶籍地,另行租屋增加生活支出?㈤聲請人提出之財產清單並無財產資料,惟聲請人日常使用之交
通工具、銀行存款、購買之保險契約或股票等均屬有價證券,應列入財產,請再予查明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補正財產資料到院,否則如經本院查獲最近二年之收入、支出及財產有未據實說明情況,亦未提出相關文件,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規定,得駁回本件聲請。
㈥請說明聲請人及家庭成員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
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㈦聲請人是否曾向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洽談個別協商?如有,
則自何時開始清償?還款條件為何?並提出個別之協議書、每月繳款證明;如無,請聲請人立即向上開資產管理公司申請「個別協商」,並將協商詳情(應繳協商總金額、每月應繳分期款金額、利率、分期之期數等)、雙方達成之協議內容或無法達成協議之具體緣由呈報法院以供審酌更生要件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