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再易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易字第47號再審原告崇佑裝璜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群曜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周庭蓉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5,000元,應徵裁判費14,20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游文科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