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交附民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95號原告 林亞蓁 被告 林郁芬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上訴字第1382號肇事逃逸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宜民法官林榮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