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6177號債權人 呂嘉成 債務人 方世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方世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內所附之支票發票人為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非方世林,請敘明是否基於借款契約書所載之借貸關係而為請求,倘係,請具狀更正。
二、提出科頂科技工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方世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