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勞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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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勞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上字第28號上訴人 林吾育
蔡坤祥 吳祖狄 施雅蓮 林育詩 邱子芸 蘇燦隆 吳南億 陳仁益 洪幼美 何彥祥 王世保 陳柏縉 翁淑萍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 律師複代理人 鄭嘉慧 律師
鄭婷婷 律師 蔡宜君 律師被上訴人瑪亞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慶洲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郭貞秀法官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書記官黃雁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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