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8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謝俊榮 被告 王志聰黃茂源 之遺產管理人
黃茂津 黃茂修 黃碧蓮 黃小玲 黃幼婷 黃家麒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查:
一、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代位其債務人黃茂源起訴請求分割黃茂源與其餘被告間繼承其等之被繼承人 黃莊 彩雲所遺坐落嘉義縣○○市○○○○村○段0000地號,同市○○○段○○○號地號土地經強制執行後之餘款新臺幣(下同)20,322元、存款40,190元等遺產。
二、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黃茂源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而上開1488地號之面積為289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為760元,核現值為2,197,160元(7602891)。加計20,322元、存款40,190元後,黃莊彩雲遺產為2,257,672元。又黃茂源之應繼分為5分之1,黃茂源因本件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451,534元(2,257,6725)。
三、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451,534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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