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322號債權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國鼎鋼材重機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國鼎鋼材重機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表及「最新」變更登記表,因上開債務人已遭經濟部廢止,請一併陳報債務人是否進行解散程序、解散事由及「清算人」。
二、請確認是否對合約書上國鼎鋼材重機有限公司負責人甲○○之代理人乙○○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若否,請予以撤回債務人乙○○部分之聲請。
三、債務人甲○○、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倘債務人乙○○部分已撤回,乙○○最新戶籍謄本即無須補正)。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