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73號原告甲○○
5樓訴訟代理人 何國榮 律師被告乙○○
5樓之1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