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2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98年度易字第6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温文昌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