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9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程元宏 即昇達工程行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9紙、內載金額各新臺幣100,000元,經提示不獲付款等語,為此提出本票9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在卷可稽。核與票據法第120條規定之本票不符,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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