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93號
原告 陳稘畯
原告兼 邵貞華
法定代理人
被告 張昇霖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交訴字第1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黎錦福
法官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茂榮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