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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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07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簡世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5776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5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589公克)及其外包裝袋1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5776號被告簡世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639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7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該署112年度毒偵字第5776號卷第20頁及背面)。而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前淨重0.0639公克、驗餘淨重0.0589公克),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2年6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副本各1份附卷可考(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777號卷第45至49、87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婷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旻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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