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紹瑋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4
64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易字第3831號),判決如下:
主文黃紹瑋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竟基於通姦、相姦之犯意」,應更正為「竟基於通姦、相姦之集合犯意」;「接續在臺中縣豐原市○○路○○○巷○號2樓」,應更正為「在臺中縣豐原市○○路814之9號2樓」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之起訴書(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
9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立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