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7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與附表編號一所示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一、二所列日期犯公共危險、傷害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二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一所示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九二四號刑事裁定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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