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20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添皇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八九九四號),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陳添皇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起訴書中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內應補充「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添皇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供承不諱」之記載外,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詳如附件)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