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82號原告 蘇界白 被告 呂俊樟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俊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呂俊樟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77,600元【計算式:1,150,000元+827,600元+550,000元+600,000元+1,150,000元=4,277,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3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8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