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顧問服務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78號原告嘉天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竹天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縣政府間請求給付顧問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780,583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4,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民一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