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聲字第1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煥然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煥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洪煥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732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1月確定;於100年3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6年9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9月8日法授矯字第10601755
98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孫啓強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書記官熊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