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73號原告 王正興 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穆岳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應將坐落嘉義市○○段○○○○○○○○○○號土地上面積約0.2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後,將土地返還原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0元【計算式:0.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7,900元=1,5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秀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