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7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偉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7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偉鵬因詐欺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偉鵬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2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宏谷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4年8月17至同年月│104年6月24至同年7││││18日│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4年度偵字第2306│署104年度偵字第1796││││2號│5、19922、20674、│││││16876號、104年度少│││││連偵字第105、123、│││││137、174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885號│104年度訴字第843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2月26日│105年3月23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885號│104年度訴字第84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5月16日│105年5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否│否│││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5年度執字第104號│署105年度執字第711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