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426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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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426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年
8月8日下午2時3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
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惠玲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零玖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申請書、借款契約書、授信明細
查詢單、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
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8  日
法院書記官何承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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