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44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4491號
原   告 甲○○○
上原告與被告乙○○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88,3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5,29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4,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最近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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