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276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中簡字第2761號
原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本院94年度訴字第2804號),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94年度附民字第315
號),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95年7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6月8日向原告投保團體傷害保險
,保險期間自93年6月8日起至94年6月8日止,傷害險保額(
意外身故殘廢保險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附加傷害
醫療日額每日2,000元。詎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明知其並未發生意外事故,竟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至如
附表所示之醫院,向醫師佯稱其因如附表所示之自述原因而
受有傷害,使醫師誤認其需住院,而同意其住院觀察,被告
並於每次出院後,申請診斷證明書,持向原告申請保險理賠
金,原告因而誤認確有發生保險契約約定之意外保險事故,
支付被告如附表所示之保險理賠金共120,000元,被告已不
法侵害原告之權利。又被告上開詐欺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以94年度偵字第12793號案件提起公訴,由鈞
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被告不服,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最高法院裁判駁回上訴而確定。爰依據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
示。
三、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團體傷害保險加保同意書影
本1紙、理賠申請書4紙、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8紙、合意
聲明書影本1紙為證,而被告詐欺犯行,亦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以94年度偵字第12793號案件提公訴,於95
年1月26日由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804號常業詐欺案件判
處有期徒刑2年,被告不服,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最高法院亦裁判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此有本院94年
度訴字第2804號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
度上訴字第616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經合法通知,亦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原告
所提出之證物,堪認原告所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故意侵害原告之
權利,自應負賠償原告損害之責任。從而,原告依侵權行
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被告翌日即94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尚不生訴訟費用
負擔問題。
(四)本件係標的金額在500,000元以下之財產權訴訟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
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住院日期│就診醫院│自述受傷原因│保險理賠金│
│││││額(新臺幣)│
├──┼────┼───────┼──────┼─────┤
│一│930615-│財團法人 仁愛綜 │摔下階梯撞到│8000元│
││930618│合醫院│頭部、左腳踝││
││││扭傷││
├──┼────┼───────┼──────┼─────┤
│二│930619-│豐安醫院│騎機車摔倒,│6000元│
││930621││感頭暈、噁心││
││││及嘔吐數次││
├──┼────┼───────┼──────┼─────┤
│三│930621-│中國醫藥大學附│頭暈、頭痛及│18000元│
││930630│設醫院│左側肢體麻痛││
││││無力││
├──┼────┼───────┼──────┼─────┤
│四│930701-│澄清綜合醫院│意外摔倒│14000元│
││930707││││
├──┼────┼───────┼──────┼─────┤
│五│930708-│中山醫學大學附│摔倒撞擊頭部│20000元│
││930717│設醫院│││
├──┼────┼───────┼──────┼─────┤
│六│930720-│中山醫學大學附│摔倒撞擊頭部│18000元│
││930728│設醫院│││
├──┼────┼───────┼──────┼─────┤
│七│930820-│彰化秀傳紀念醫│工作中跌倒撞│22000元│
││930830│院│擊頭部導致頭││
││││暈、嘔吐││
├──┼────┼───────┼──────┼─────┤
│八│930907-│澄清綜合醫院│跌倒引起噁心│14000元│
││930913││、頭暈││
├──┼────┼───────┼──────┼─────┤
│合計││││1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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