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再易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再易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易字第58號再審原告 舒曉華 上列當事人與再審被告 范竹蓉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6,200元(即系爭房屋價值,依新竹市稅務局99年房屋稅單之課稅現值計算),應徵再審裁判費10,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周舒雁法官洪文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書記官應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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