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農藥管理法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383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時賢 選任辯護人 呂紹聖 律師
李韶生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農藥管理法等案件,不服台灣宜蘭地方法院
102年度訴字第333號,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梁宏哲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