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20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理人 張淑媚 債務人應君塑膠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李垂 債務人 郭麗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下列金額,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柒仟陸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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