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0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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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0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學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毒偵字第151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貳玖壹貳公克、零點壹捌肆伍公克,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學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15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2912公克、0.1845公克公克),係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透明結晶2包,經送請專業機構鑑定結果,確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分別為0.2912公克、0.1845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3年6月19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參,是上開扣案之透明結晶2包既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內含之包裝袋2只,因與毒品殘渣難以析離,亦應整體視為毒品),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至因鑑驗而滅失之毒品,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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