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83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德煥(已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8年度執他字第33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制式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德煥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008號判決確定,而扣案具殺傷力之制式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尚未擊發具殺傷力之子彈1顆,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聲請書贅載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槍砲及同條項第2款所列之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此為同條例第5條所明定。再者,子彈如經試射擊發,剩餘彈殼、彈頭,因不再具有子彈之功能,已非違禁物(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19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其於民國108年6月30日死亡,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008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訴卷第40、45頁正反面)。而扣案之制式手槍1支,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警察局)鑑定,鑑定結果為「送鑑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認係蘇聯製MAKAROVPM型口徑9mm制式半自動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撞針而成,槍號遭磨滅,經以電解腐蝕法重現結果,研判槍號為??6363,槍管內具4條右旋來復線,擊發功能正常,認可供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有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40頁),足認上開手槍確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槍砲,而依同條例第5條規定,非經許可不得持有,要屬違禁物無訛,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將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聲請意旨另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尚未擊發具殺傷力之子彈1顆,因已試射擊發而喪失子彈之效用,有刑事警察局108年6月26日刑鑑字第1080053041號函
1紙(見本院訴卷第41頁),已失其違禁物之性質,自無從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志微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