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三九號
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龍輝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以被告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請併案審理之該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0六五號強盜案件涉嫌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罪,因而執行羈押嗣並裁定延長羈押。茲因本院認前開併案部分與本案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部分,無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其羈押原因已經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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