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3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耀田選任辯護人蔡宜真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7年度偵字第11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耀田自民國壹佰零柒年玖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陳耀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坦承攜帶扣案大麻入境之客觀事實,並有扣案大麻及鑑定報告、被告手機翻拍照片等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2、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於10
7年6月29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查,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07年9月26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應自107年9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林虹翔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玲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