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65號上訴人 歐喜靚
歐俊仁 歐俊敏 被上訴人 歐俊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歐喜靚、歐俊仁、歐俊敏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萬3,000元、15萬3,000元及1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2,490元、2,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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