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3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370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顏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政彬┌─────────────────────────────┐│附表:99年度除字第137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2│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1│633│├──┼────────────┼───────┼──┼──┤│003│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1│117│├──┼────────────┼───────┼──┼──┤│004│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