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簡字第22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豐簡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佳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
度偵字第61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佳玲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
酌被告於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態下以不雅言語貶損告訴人
之社會評價,其行為確有不當;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教育
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書記官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
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6174號
被告蔡佳玲女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市○○區○○路○○○○○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佳玲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18時許,酒後在臺中市○區○
○路之高工站牌,上車搭乘 蕭名宏 所駕駛之全航客運車牌號
碼000-00號58線公車。蔡佳玲在車上因未妥善配戴口罩,因
蕭名宏多次勸導均置之不理,又在車上嘔吐。蕭名宏經其他
乘客反應後,於同日19時06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
0段000號前之 晶華 家具站牌時(靠近崇德路3段與環中路
1段交岔路口),停車要求蔡佳玲下車,因而與蔡佳玲發生
爭執。蔡佳玲明知車上尚有其他乘客,仍基於公然侮辱之犯
意,以臺語辱罵蕭名宏「幹你娘老機掰」及「靠北」,足以
損及蕭名宏之人格尊嚴。經蕭名宏報警處理,因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蕭名宏告訴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蔡佳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蕭名宏於警詢之指訴。
(三)983-UB號公車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及光碟。
(四)本署110年3月18日訊問筆錄(經當庭播放勘驗983-UB號
公車監視器錄影光碟,被告確有辱罵告訴人「幹你娘老機掰
」及「靠北」)。
(五)承辦警員職務報告。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檢察官洪瑞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蔡尚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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