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96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96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陳品臻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李御辰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申請書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