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44號原告 葉明進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明顯 、 葉明堂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28,305元【計算式:
[680元/㎡×(7489.79㎡+434.5㎡+771.62㎡)]×1/4+0000
00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7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