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30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3年度聲再字第5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3年度聲再字第27、28、29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雖以債務纏身,病痛未康復,且財產已遭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假扣押執行及強制執行,銀行亦無存款為由,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102年度司執字第23440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之拍賣公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新竹國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新朝診所診斷證明書、國泰綜合醫院新竹分院診斷證明書、新竹市○○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新竹地院民事執行處97年度執全曾字第543號查封登記函、國泰綜合醫院新竹分院急診護理評估表、國泰綜合醫院新竹分院甲種診斷證明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助竹字第1243號執行命令等文件以為釋明(見本院卷第24-35頁、第48-50頁、第53-54頁)。惟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事件,業經本院認其之聲請為不合法,另以103年度聲再字第52號裁定駁回之,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不合,自屬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蘭
法官方彬彬法官許純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書記官任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