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更一字第1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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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更一字第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更一字第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稚暉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明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七、如債務人未於第十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