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49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倍彰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62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原告尚須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並提出準備書及繕本1份,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胡樂寧